招 标 代 理
一、业务范围
根据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四川省政府第191号令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业务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投标、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四)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五)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六)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七)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八)企业资本运营、兼并、市场营销、公共关系、企业策划、人力资源管理及其他经济管理咨询顾问服务;企业投资顾问服务。
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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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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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 费 务 类 率 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 =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 =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 =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 =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三、工作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