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鉴 定
一、业务范围
由四川嘉汇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司法会计鉴定,四川嘉汇资产评估事务所承接司法资产评估,四川嘉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承接建筑工程造价鉴定。
二、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文件
川价发【2004】271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印发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试行一年来,对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和促进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将重新核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在接受社会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证业务收费。
四、司法鉴定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突破规定幅度上限。
六、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或收费点公示本司法鉴定机构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公示的机构不得收费。
七、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二年。
附件: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 费 项 目 |
单 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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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会计鉴定 |
按送鉴账面金额 |
金额(万元) 收费额 50以下(含50万元)1800 50-100(含100万元)3600 100-500(含500万元)7200 500-1000(含1000万元)10000 1000-5000(含5000万元)13000 5000-10000(含10000万元)16000 10000以上 2.5% |
不足1800元按1800元计。会计年度超过3年的,收费增加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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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书司法鉴定 |
元/检材 |
15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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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微量物证鉴定 |
元/例 |
5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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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计算机司法鉴定 |
元/例 |
800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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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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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鉴定 |
送鉴工程造价额 |
2-4% |
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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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
元/件 |
1000-3000 |
鉴定过程发生的质检费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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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
元/件 |
1000-3000 |
鉴定过程发生的质检费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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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司法资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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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鉴定 |
按鉴定标的总价 |
1-6 ‰ |
不足1000元 按1000元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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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鉴定 |
按鉴定标的总价 |
1-5 ‰ |
不足1000元 按1000元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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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鉴定 |
按鉴定标的账面价值 |
0.1-7 % |
单项:最低收费3000元 综合:最低收费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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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司法鉴定人员出庭费 |
元/人·半天 |
高级职称:150-200元 中级职称:100-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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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异地勘验、鉴定专家补贴 |
元/人 |
高级职称: 200元 中级职称:100元 |
不足1天 按1天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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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计价单位中的“样本”是指按规定提取收集的样本数。
三、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