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问题处理-企业所得税(一)
1.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①《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方面理解
国税发[2000]084号: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①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预提的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扣除;
②企业基于资产状况提取的各项减值、跌价或风险准备金,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扣除。
税法规定哪些是支付时扣除?
①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②《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③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④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哪些在发生时扣除?(《条例》规定)
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
③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④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⑥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⑦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规定的部分(15%、30%),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⑧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⑩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房地产预提费用特殊规定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税发[2008]88号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2.视同销售计税基础调整存在的问题
(1)新旧所得税法视同销售政策的变化
新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财税[1996]79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注:视同销售价格合理性问题
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财税字[1996]079号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捐赠视同销售处理举例
【例题】某企业将成本是80万元,售价是100万元的产品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当年利润1000万元。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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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整:视同销售调增20,捐赠限额120,可以全部扣除97万元。
应纳所得税=(1000+20)*25%=255万元
(2)买一赠一组合销售问题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分析:一是要求是本企业商品;二是要分摊收入。
思考:企业买一赠一是否涉及增值税?
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争议很大
——有的地方认为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处理,如大连、冀国税函[2009]247号。
——总局意见:按无偿赠送处理。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商业零售企业进行促销,赠品部分如何纳税?
问题内容:
商业零售企业组织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顾客凭达到一定金额的购物小票可得到企业赠送的指定商品(即绑赠促销),请问:上述赠送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商业零售企业购进用于进行上述赠送行为的商品,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贵公司可凭购物小票赠送指定商品,属于发生了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发生的进项税额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就可以正常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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